但愿人们能一直生活在美与善之中
作者:王雷名、李梦田
作者:王雷名、李梦田
一年前的5月28日,在山东招远的一家快餐店里,试图传教的“全能神”信徒张立东一家因吴女士拒绝提供手机号码而将其残忍杀害,施暴者包括年仅12岁的未成年人张某,该案那血淋淋的事实让我们看到了“神教”的真相,引发了全社会对家庭关系和生命价值的讨论与思考。今年7月,包括“教主”吴泽衡在内的5名“华藏宗门”人员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罪被提起公诉,中国媒体纷纷报道了吴泽衡利用女性信徒对自己的信任和崇拜诱骗对方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等犯罪事实,再一次将“邪教”这个词推上了风口浪尖。
2015年8月29日,在中国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九)》(下称“修正案”)终于通过,全文共52条,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不仅完善了严惩恐怖主义犯罪、维护网络信息安全犯罪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法律规定,还增设新的罪名如组织考试作弊犯罪、虚假诉讼等犯罪的立法与处罚;更加大了惩治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的规定,尤其是对刑法三百条邪教犯罪的修改,加大了处罚力度,对于中国这个多年来深受邪教伤害的国家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
修正案第三十三条将刑法第三百条修改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与1997年刑法第三百条(下称“旧法”)相比,修正案主要有五个变化:
首先是提高了法定最高刑,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法定最高刑由十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无期徒刑。修正案在旧法的基础上,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招远 “全能神”杀人案件为例,张立东、张帆、吕迎春三人的其中一项罪名是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法院认为,他们冒用基督教名义,编造歪理邪说,神化自己为“全能神”的“长子”、“神自己”,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犯罪情节严重,但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和五年。按照旧法,这种情况最高只能判七年,量刑明显太轻,所以将法定最高刑提高到无期徒刑是符合罪刑相当原则和办案实际的。
其次是增加了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在“法轮功”、“全能神”等几乎所有邪教组织中,几乎都有骗取信徒钱财的情节,而这些钱财也成了支撑邪教组织运行的基础。如果这些钱财继续为邪教人员所用,惩治犯罪的效果将会大打折扣。修正案的明确规定,可以对邪教人员处以罚金,或者对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进行没收,斩断他们的运行网络。
其三是增加了数罪并罚的规定,对利用邪教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予以数罪并罚。不少邪教人员利用教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但旧法中规定,上述多种罪行分别依照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强奸罪和诈骗罪,也就是通常说的“多罪择重罪定罪”。而《修正案》则规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按照修正案,就能同时定强奸罪、诈骗罪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量刑上比之前更重。
其四是增加了对组织、利用邪教等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的处罚规定。《修正案》把旧法“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改为“致人重伤、死亡的”。
不少邪教都在教义中鼓吹,弟子有病不医,只需念经或作法即可消除病患,因此造成信徒死亡或重伤的情况屡见不鲜,严重危害了公民身体健康。按照旧法,如果邪教行为致人死亡,就可定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按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处罚;但未致人死亡的,就无法定罪和处罚。所以将“致人死亡的”改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就扩大了定罪范围。
最后是降低了对涉邪教犯罪的处罚下限。修正案在旧法的基础上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旧法中规定的邪教犯罪最低刑期为6个月有期徒刑,对轻微犯罪或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并未明确规定。而《修正案》则规范了轻微的邪教犯罪处罚,增加了拘役、管制等等刑罚种类,现实解决了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与刑法相关规定的衔接。从招远“全能神”杀人案就可看出,邪教往往冒用宗教名义,曲解经典内容,编造歪理邪说,发展控制成员,为此不惜杀害他人,危害社会,降低处罚下限对于误信邪教者无疑更具警示意义。
修正案涵盖了除死刑以外的所有刑罚种类,从最基本的管制、拘役、罚金、没收财产等轻罪处罚,到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重罪处罚,对邪教犯罪的打击更为立体和灵活,因应了近年来邪教犯罪多发、恶性犯罪频发的现实。
著名的神学家和哲学家蒂里希曾说:“宗教是人的终极关怀”。但是各国邪教组织却冒用宗教名义作恶逞凶,其“信仰”内核与宗教教化背道而驰,世人在他们的行为中看不到与人为善,更看不到什么终极关怀。邪教在世界范围内都是阻碍文明发展的毒瘤,中国有“法轮功”、“全能神”,日本有“奥姆真理教”,美国有“人民圣殿教”, 乌干达有“恢复上帝十诫运动”……无一不对当地无辜民众犯下了累累罪行。《刑法修正案(九)》在中国的颁布与实施,无疑对各国政府治理和打击邪教犯罪极具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但愿人们能一直生活在美与善之中。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将刑法第三百条修改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997年刑法第三百条为: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