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剧名伶杨月楼的婚姻风波,和“刺马案”、“杨乃武与小白菜案”等一起,被哄传为所谓“清末四大奇案”。其实,与其他事件的扑朔迷离相比,这场因官方挟传统礼法蛮横介入而导致的风波,它的看点并非情节的戏剧化,而在于从官民话语的对抗和民众观念的变革中,深刻反映了宗法社会的基础被一点点撬动的现实。
“只为贪看杨月楼”
京剧名演员杨月楼清末活跃于上海舞台,以小生角色为擅长。杨月楼本人身材魁伟,扮相俊美,嗓音清越,武功精湛,因此每次登台,观众均为之倾倒。当时一位文人特在《申报》上发表了一首竹枝词:
金桂何如丹桂优,佳人个个懒勾留。
一般京调非偏爱,只为贪看杨月楼。
诗中的“金桂”和“丹桂”是当时沪上最有名的两大戏院,杨月楼即在金桂园献艺,而于丹桂园登台的则是孙菊仙、黄月山等名角儿,这种互相竞争的格局即是所谓“打对台”。
按诗作者的意思,真要论艺术,杨月楼献艺之金桂园肯定是比不上孙菊仙等献艺之丹桂园的,但实际却是“佳人个个懒勾留”,很难蒙佳人一顾,若要问金桂园吸引佳人之秘诀,原来,她们也对一般的京调也没多大兴趣,之所以迷恋金桂园,原来都是为了“贪看杨月楼”。
说起来,杨月楼能够让红粉佳人施以青眼,还要感谢上海独具的开放性,须知,当时北京的戏院还不许妇女到公开的戏院里去看戏,而上海则不然,《申报》发表的一篇文章对此有生动描述,“上海一区,戏馆林立,每当白日西坠,红灯夕张,鬓影钗光,衣香人语,纷至沓来,座上客常满,红粉居多。”就因为除了一般观众,还有女性观众的额外拥趸,杨月楼在上海戏曲界独擅胜场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然而,偏偏是这种女人缘给杨月楼带来了麻烦,1873年(清同治十二年),一代名伶的婚姻风波上演了。
《申报》全程关注了这场风波,其中一篇文章曰《记杨月楼事》,简要介绍了风波的起因:一位粤商的女儿名阿宝因观杨月楼演戏,慕其才艺,遂“作书函,并年庚贴,细述思慕意,欲订嫁婚约。”后由粤女之母王氏作主,经媒妁说和,遂订婚嫁。但当迎娶之时,粤商族党以平民嫁“贱民”,有辱门楣乡风,遂群起阻拦,并以杨月楼涉嫌“诱拐”诉之于官府。“夫妻方行合卺礼,县差与巡捕至,扭月楼夫妇”,送至县署,被亦属粤籍的县令以诱拐论处,将杨月楼和该女等分别施刑严责,“敲打其(月楼)胫骨百五,批掌女嘴二百”,收监候判。
官府棒打鸳鸯,舆论大为不平
男女谈婚论嫁,而且还有媒妁之言,居然还会引起“族党”闹事,官方也不惜强力介入,棒打鸳鸯,这种当代人无法理解的事情,就当日情势而言,却并不缺乏法理根据。
《大清律例?户律?婚姻》中明文规定,良贱不得通婚。“凡家长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长知情者,减二等,因而入籍为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改正。”哪些人群属于这一条文所规定的贱民阶层呢?《清史稿?食货志》曰:“四民为良。奴仆及倡优为贱。凡衙属应役之皂隶、马快、小马、禁卒、门子、弓兵、仵作、粮差及巡捕营番役,皆为贱役,长随与奴仆等。”划在“良民”这个圈子里面的,就只有传统社会认定的士、农、工、商这四大阶层,除此之外,就都属于“贱民”。在传统社会里,一个唱戏的尽管可能因为艺术卓越而被无数戏迷追捧,但在官方语语体系里,其为“贱民”的天然属性却无法改变。杨月楼再红,但仍然是贱民,就仍然不能娶“良人女”为妻。这就是当日之客观背景。
如果说官府强力介入杨月楼的婚姻,属于成文法规定之范围,那么阿宝父亲的“族党”干预阿宝婚事,则是一种习惯法。在传统社会里,宗族的巨大魅影渗透进个人的私生活,被视为当然,早已是一个约定俗成的集体潜意识。在传统观念里,阿宝与“贱民”杨月楼通婚,就不仅仅是其个人的私事,而会影响到整个族群的面子、声望和地位,非出手干预不可。而且宗族对个人的影响力,向来能够得到官方的支持,因为要加强对社会生活的监控,公权非借助这种族权不可。
如此看来,无论粤商族党,还是官府,似乎都只是在做一件理所当然的事情。然而,他们却忽略或曰轻视了另一个事实,这就是晚清之上海正处在日益开放的氛围之中。
果然,此案一出,宗族势力和官方的作为遭到了舆论的强烈反弹,上海市民更是议论纷纷,匿名揭贴遍贴于租界内,为此案鸣不平。初于社会中崭露头角的报纸则给这些声音提供了公之于众的平台,典型者如12月29日《申报》发表一篇署名“持平子”的来信,其中写道:官方对杨月楼和阿宝的处置,“在粤人以为大快人心,在旁人以为大惨人目。敢问贵馆:邑尊(即县令)究执何例以办?夫月楼虽不安分,咎实难辞。然就事论事,似尚不比于抢盗。今竟敲击胫骨,其将以强盗律之乎?”该文认为,月楼与阿宝之婚姻,是“受母命,倩媒妁,具婚书,得聘礼,而后迎娶合卺”,一切符合正常婚嫁程序。在作者看来,“阿宝疑若无罪”,并认为“即令阿宝私通月楼,亦当候其父自行处置”,族党及官府不应代为惩办。“故疑此案,觉有情轻罚重之故。”
这封信在报纸上刊出之后,不仅受到质疑和批评的官方大感不快,以粤商为首的主张严办杨月楼的一派也十分愤怒,在报上撰文回击,他们一方面援引良贱不能通婚的法律条文,另一方面重申传统道德观念,认为“月楼一优伶耳,……至微至贱”,并据“万恶淫为首”的古训,认为“奸重于盗”,此事乃“奸淫大恶”,应予重惩,现施之刑,不仅不为过重,反而属“轻恕发落”。声称粤人此举旨在维护风化,“气节过人,誉之不暇,何毁之有?”并指责持平子“议邑尊妄刑”是“谤毁邑尊”,“悖谬太甚。”
《申报》前后刊出多篇观点对立的来稿,似乎不偏不倚,其实不然。出自报馆人士手笔的《中西问答》一文,已把其真实态度显露无遗。该文写道,“有西方人士至申报馆笑告,‘谣传邑侯(上海知县)欲查访持平子其人及贵馆之主笔欲得而甘心焉。’而余昨读西字日报及持平子原稿全文,则其论及此案时,责备邑侯处理此案不当之文字,已被本馆删去大半,已为邑侯深讳矣。其中有杨月楼在问供之先,已将伊拇指吊悬,几达一夜之久。膀肩两骨,已为扭坏不能使动。吊悬时并用木枷以困之,将杨头颈骨紧压,几至不能呼吸。后来花费多金使用,才能松宽,始得活命。西方国家均无如此之刑罚。”在报馆看来,与西文报纸议论此案相比,《申报》所发表的持平子一文已经技术处理,显得平和多了。而要论实际,清王朝司法之黑暗的和不人道在此案中的表现更有耸人听闻者,直言“西方国家均无如此之刑罚”。
1874年5月27日,《申报》又刊出《英京新报论杨月楼事》一文,“英京伦敦新报述杨月楼之案曰:上海民间风传有势力者请于邑尊,务须将杨月楼置之死地,以雪同人之怒,且许诺之曰:‘若果能杀杨,则贿以二万银数’,与此案同时,有名瞿茂和者与人和奸一案,仅仗一百下释放。杨月楼亦属和奸案,不但已处严刑,且堂上声称必欲置之死地。此或系奸民风传,本馆译之,姑欲使官宪知之,想上海县尊断乎不会出此手段也。”与前相比,这篇文章对官方来说,其压力更大。而报馆巧妙的地方在于,它只是引述西文报纸消息,向公众透露官方和主张重惩杨月楼的势力正在密谋“将杨月楼置之死地”,然后笔墨一转,说这“或系奸民风传”,“想上海县尊断乎不会出此手段也”。借助新兴媒体,舆论这种介入公共事务的势头有增无减,对遏制官权的肆虐当然是有益的。
杨月楼、阿宝之归宿
尽管舆论哄然,媒体也公然对官方表示不满,但在官威如故、社会观念也未得到根本改变的国度,当事人的命运曲线还是在旧式的轨迹中滑行。
1874年5月,《申报》刊出杨月楼在松江复审情形曰:闻杨月楼自上海解到松江太府提审,杨磕头哀求太守伸冤。太守见而怜之,委娄县知县复审,娄县知县责其二百下,逼其不得翻供,以诱拐良家女子论罪。按例载:诱拐良家女子为妻,照例拟予军遣之罪。最后官方定谳,杨月楼即以诱拐结案,被判远徙,所幸不久光绪登位,清廷实行大赦,才得释放。1875年7月26日,《申报》也及时刊布了这则消息,说杨月楼判处军遣罪,适恭遇恩赦,现奉臬宪(各省负责司法之按察司)核明,虽罪有应得,但可得援免之例。乃汇案转详抚宪(各省总揽行政的长官即巡抚),核准奏,专候部复到日,即可释放而予自新路矣。
与杨月楼终被释放,按照官方口气还能“改过自新”相比,阿宝的命运更为凄惨,《申报》报道:阿宝发交普育堂择配,有一孙姓老人,年已七旬有余,至普育堂申言,`无妻室,有资产,欲娶阿宝已久。这就是传统社会里所谓的“官媒择配”。在官方主持下,一个花样年华的少女嫁给一个七十多岁的老头,“族党”和官方的虚荣心大概都得到了满足,因为在他们看来,这远比嫁给一个戏子要令其有面子多了,而且还不会对既定的社会秩序产生威胁性。至于阿宝的想法和愿景,又有什么值得关心的呢?
杨月楼被开释后,自然还是操旧业以维生计。因其原有的号召力,加上闹出的广为人知的婚姻风波,对观众可能更具吸引力。戏院老板也许正是看中了这一点,让其在丹桂戏园接连演戏三日,结果盛况空前,虽早早就已满座,但观众仍蜂拥而至。孰料这种热闹也刺激了官府,知县怒其招摇过甚,饬差役拿办。杨月楼事先闻风逃逸,经此挫折,其后来在上海终未复业。据1879年4月30日《申报》消息,杨月楼应北京著名京剧演员程长庚之邀,转而去北京献艺,终成一代名伶。
社会变迁冲出了权力的禁锢
在一场官与民、公权与私域的对抗中,官方看似取得了全面的胜利,实则未必。民众公然通过媒体表达自己的意见,并把对官府的批评和不满宣泄出来,仅此一点,于传统社会里岂是可以想象的事情?而从杨月楼案前后,公众舆论中展现出的思维和观念之变化,也能够清楚看出,社会变迁终究会冲出权力的禁锢,官方率由旧章地按照老一套模式来治理社会显然是无济于事了。
是否该有良贱阶层这种等级的区分,良贱能否通婚,个人能否自由择配,这些当然是个观念问题,但就当时而言也是个法律问题。而在管理社会的工具中,法律又往往是最为顽固的,这就是杨月楼案发生后,尽管人们的观念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变异,但最终还得由当时法律来制约和规范的原因。这种观念对法律的冲击力度的确嫌小了一点,但我们不应忽略,这还是发生在光绪登基之前、古老中国打开国门不久之后的事情。稍有智识者都可以看出一种趋势:越往后,社会政治经济的变革就会越迅疾,并大大超出旧的法律条文的调整范畴。在完全无法适应社会需要的现实下,法律乃至整个司法体系的调适和改革乃水到渠成。大诗人樊增祥在其《樊山政书》中就曾经自述断案经验曰:“州县终年听讼,其按律详办之案至多不过十余起,……其所听之讼,皆户婚、田土、诈伪、欺愚,贵在酌理准情,片言立断,不但不能照西法,亦并不必用中律。”“亦并不必用中律”,这不就是把法律条文抛在一边吗?这也不是这位诗人型官僚有心违法,或者对下民存心恩赐,而是客观情势逼迫他非如此不可。发展到最后,清末的司法改革也就是顺理成章之举了。
当然我们不能忘记,权力禁锢社会几乎是一种惯性,在这一作用支配之下,公权介入个人私生活也就见惯不怪了。
杨月楼案发生,官府的反思是,阿宝一良家女子之所以会爱上杨月楼,无非因为她进戏园看到了杨唱戏,杨相貌堂堂,加之其所演多为挑逗情欲之戏目,这才会使阿宝生出嫁杨之念。既然找到了官方眼中的惹祸之由,自然会想出以下的两个动作:因为杨演淫秽之戏,致妇女倾慕,便倡导禁演所谓暴力色情的戏目;又由于阿宝进戏园看戏,引起嫁杨之念,又倡议禁妇女进戏园。两个动作都由地方官出布告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