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审计署网站消息,近日,审计署发布《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加强培训中心等经营性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对相关工作作出规定。
《通知》要求,各级审计机关要高度重视,全面开展自查整顿工作,按照地方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对所属培训中心开展全面自查,认真查找在产权归属、资产配置、培训业务、经营运转、财务收支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发现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立行立改,并完善制度,务求建立长效机制。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好自查整顿工作,对整改情况负全责。
《通知》规定,要加大相关方面审计力度,重点关注各级各单位所属培训中心等经营性机构管理情况,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一是密切关注是否存在违规新建、改扩建、豪华装修问题,是否存在假借科研中心、调度中心、专家公寓等名义违规建设会议餐饮接待等经营性场所的情况;二是密切关注是否存在利用内部场所大吃大喝、超标准接待、购买礼品土特产等奢侈浪费行为;三是密切关注是否存在变相发放福利、滥收滥支、坐收坐支等违反财务收支规定的问题,以及借助业务培训套取资金私设“小金库”问题;四是密切关注是否存在借助培训中心等经营性单位账户收受礼金,搞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等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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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董事长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据新华社电 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27日联合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细则明确规定,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对象包括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
审计评价重点关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关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及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突出任期内举借债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环境保护、民生改善、科技创新等重要事项,关注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