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昆明7月28日电 (王艳龙) 记者28日从云南江川县法院获悉,云贵两省10余名农民在该县销售病死猪,并加工成猪肉制品出售被判刑和罚款。获缓刑者缓刑考验期间禁止从事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销售活动。
2012年上半年至2013年11月初,被告人罗亚(贵州籍)、姚思龙(贵州籍)、李荣金、张文武、罗隆昌(贵州籍)、韦达贵(贵州籍)、付少昌、张氚僧、郑双润、张雪松、黄彬(贵州籍)、张少华先后将病死猪销售给李明有或赵金平,后由李明有在通海县加工成猪肉制品出售。
2014年5月6日,12人被江川县检察院以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江川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江川县法院经审理后,为了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于日前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亚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被告人姚思龙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被告人李荣金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张文武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被告人韦达贵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付少昌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同时,被告人罗隆昌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张氚僧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郑双润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张雪松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黄彬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张少华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同时判决,禁止被告人罗隆昌、张氚僧、郑双润、张雪松、黄彬、张少华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销售活动。
据了解,该案是玉溪市6月份以来,公开审判的第三起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完)
(原标题:云贵两省10余名农民制销死猪肉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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