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儒家与当代中国思想之创生暨“儒生文丛”第二辑出版座谈会上的发言
张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首先非常荣幸受邀参加这样一个从未参与过的学术圈。但是,儒家或者传统文化,我想对于每一个中国读书人来说,都是你自身存在的合法性,是一种常识,不需要论证。我们需要问的只有一件事情,你有没有足够的能力把这样一种存在重新活出来,如果没有能力把自己生活方式活出来,那就不如去一个空气好、环境好的外国某个地方,安安生生、孤独地过一生也挺好。中国现在进入移民时代,移民时代已经不把生养自己的这片土地当成值得眷恋的祖国,其实这是从最近几十年开始的,而之前无论去哪里,中国人还都有家园故国情怀,到今天这种感觉没有了。让我回到法律论题上。说起来,讲传统我们这一代几乎已经失去运用优美、半文言的语言讲中国问题的话语能力,所以只能用大白话讲一下。
刚才许章润老师讲了很多有意思的话题,我尝试在此基础上做一个解读。我们的过去,从法律人的视角来讲,我们历史很短,从1949年开始,最多追溯到1911年。从我们的眼光来看,中国这一百多年,所谓人民出场,实际上换成许章润老师话说就是文化人民出场,或者换成今天主题当代中国思想之创生就是儒家出场,换成政治法学术语就是主权人民必得出场。那么,人民究竟是什么人民呢?人民其实是脑子里头虚构出的一个意向,这个意向是因为上帝观念整体失去合法性,我们要有一个填补。可是,用人民来填补到最后并不知道你这个人民是什么人民,欧洲人当他们讲人民主权落实为日常生活人民的时候,他们过于简单,德国人直接落实为血缘人民、种族人民,直接从天上到地上坠落,之所以称为坠落,中间失去任何的文化阻拦,没有能力从天到地提供一个中间环节。这个中间环节如果用文化一词,我觉得还是一个比较抽象的词,我们讲文化不能说欧洲没有文化、不能说罗马是一种文化,也不能说希腊不是一种文化。我们今天讲文化、讲文明,问题是你的文化是指什么文化?你只需要直接讲一个具像就好,对中国人来讲就是具有多重内涵的儒家文化,我们的儒家文明这个时候能不能在我们的政治和法律生活里出场?一旦在政治和法律生活中出场,是否意味着它进入我们生活里边本身就暗含了一些法则,而这些法则可能就是我们法律必须应该加以规定的行为规范。
如果我们从这个角度去想的话,让我们观察日常生活,不管中国这三十年法律进步多快,它最典型的特征我们称之为法律移植,特别是从1994年到2011年,史称法律大跃进,每年出台若干部到十几部法律,所有的法律主要都是从西方移植而来,几乎不考虑中国人自己的生活,那些文化的、文明的生活,或者说传承了几千年中国人的生活。法律上能看到的人民就是一个空洞、抽象的人民,没有任何的文化内涵。当我们看生活实践发现这些法律不太起作用,我们日常生活展示出自身特有的法律,无论潜规则还是日常生活中的习惯和伦理。真正的潜规则并不应是价值上被否定的东西,只是表明,现有法律制度尚没有能力挖掘出其价值上的好。
我们再看立法对于生活秩序的影响,一方面它并没有发挥多大作用,另一方面给日常生活带来很大困扰,移植来的法律制度严重破坏既有生活的安定,引发很多冲突,这些冲突使我们感觉到立法越多越是扰民。当我们看到立法实践对日常生活并没有产生有效的规范治理,我们就要想想,传统里边的合法性究竟在哪里?这个时候涉及到一点,我们有没有能力,还是一个能力问题,而非愿望问题,你有没有能力把中国传统,如许章润老师讲的家国天下,背后真正具有普遍性的东西揭示出来。我们可以这么讲,如果儒家文化具有生命力,那么它就不应该是一种单纯的地方文化,而还具有一种普遍性,只不过这种普遍性在不同国家展示的面貌略有差别,一定对特定人群、不同人群之间的生活都有其作用力,只不过文化差异、各种文化面貌显示不一样而已。中国文化所展示的这个面貌能不能通过剔除一点经验性、属于特殊性东西,从而可以找到具有普遍性的东西。
我们看到家国文化里边或者中国儒家文化能不能提炼一个字,或者基本的、用今天话说概念性的东西。我办过一次工作坊,请过张祥龙先生、旅美学者杨笑斯,最后讨论结果,两千年儒家文化一言以蔽之,就是一个“家”文化。用家这个词可以充分揭示儒家思想及其制度最内核的东西。我们看家国天下如何贯通起来?其实就是一个家,怎么个家?祖国之家,我们天下、我们天地都是阴阳创生的天地,我们所谓的天,一种解释就是,天是我们祖宗、祖先的名字,我们都是天子之子,天就是天子的父亲,他是我们祖先,我们都是天子之子,从天子之子到家国就是祖国,一直到个人的小家庭,这样,就发现了内在很核心、讲得通的一以贯之的道理。只不过孔子讲的时候不是用这个词,只是换别的词来表达而已。
回到今天,相比起儒家思想中的各种关键词,具有直观感更好的词其实就是家。家表达的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制度原理和基石。我们要问,家在今天生活里边是不是还是一个必要的概念或者还具有普遍性,基本上还是能够发现它的基本价值。我还是沿着许章润老师的思路讲,因为许章润老师总体上概括出了法学人观察传统文化、观察儒家所思考出的一些基本要点。我们看西方最典型的真理观,当我们把truth 翻译成为真理的时候,如果说对应truth的只是“真”的话,我们增加一个“理”字其实已经将truth 这一个词加以相对化和世俗化,以及儒家化。因为理是多元相对的东西,所以“真”一到我们中国文化里,真就不是绝对的东西而是相对的东西。讲完真理,我们就问自由。我们今天中国人,包括大部分法学者,那些在中国非常具有影响力、非常具有政治力量的群体,他们所讲的都是自由秩序,那么,自由是“真”的东西还只是一种理,我认为自由只是理而不是真的东西。康德把它放在实践理性来探讨,将其作为实践理性的指引,给我们一个启示,自由本身肯定是一种世俗化的表达,而不是基督教中上帝意志的表达。我们如果讲要激活儒家,首先要问,生活里边除了自由作为立法的基础以外,还有没有别的基础在这里?儒家给我们两千年治理经验里边,其背后真正具有法则性、原则性、基础性的内涵,也就是能够成为散漫、游离、漂泊无根约束性的法则是什么?康德哲学上的自由绝对是有法律的自由,有约束的自由,那么我们中国人提供的约束实际上是怎样的一种合理性呢?我们中国人提供的基础性法则就是从家出发这个法则。这个时候,我认为如果在中国法律体系里边找到一个能够让自由变成一套合乎中国人日常生活行为,合乎我们情感的一套法则的话,可能找到对他具有约束力,和自由具有共同作用、共生性的其实就是家,从“家”这里我们看到了儒家秩序原理。
说实在的,我认为今日再用传统儒家的话语讲儒家已经没有什么生命力了,我们也很难具备足够的能力去这么讲。所以,我只是从法学角度来观察。我认为在当今中国法律体系里边,如何彰显出以家为基础,儒家这几千年历史带来的基本的社会规范,给予这些规范以法律上的正当性和约束力,使它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实用的法律规则。这就是儒家思想在中国当代思想和实践中呈现出的面貌,如果文化人民要在中国社会出场,这一人民意志作为立法意志就是体现为这样的法则。我的讲话完了,谢谢大家!